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2020年)》、《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是指在区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对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或开展专利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助。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第三条 资助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在本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四条 专利资助遵循诚信申请、部分资助、促进运用、突出重点的原则。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
第五条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资金的日常管理以及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区财政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拨付,以及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一般资助
第六条 一般资助是指对资助申请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专利的相关费用的资助,以及维持授权发明专利所需的第四和第五年度年费的资助。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助申请人可以申请资助: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二)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三)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
(四)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前款所述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属于本区辖区。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可以申请资助:
(一)不以实施为目的的专利申请;
(二)税收不在本区缴纳的;
(三)聘请不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或人员代理的;
(四)有骗取专利资助资金记录的;
(五)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的;
(六)拒绝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九条 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须符合第三条之规定,且申请登记地址属于本区辖区。
第十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专利资助的金额如下:
(一)每件发明专利提出申请后资助人民币2000元,授权后再资助人民币2000元;
(二)每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资助人民币1000元;
(三)每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资助人民币500元。
同一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国内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属于本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第十一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的,每件专利的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第十二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每件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每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
第十三条 同一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和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属于本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
第十四条 为鼓励已经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延长有效年限,给予每件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的第四、第五年度年费每年1200元资助。
第十五条 区知识产权局每季度受理一次资助申请人的资助申请。资助申请人须在取得相关专利登记文件后的半年内提出资助,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三章 专项资助
第十六条 专项资助是指对区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工作试点企业和专利工作示范企业,在其开展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方面所给予的资助。
专利工作试点企业和专利工作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资助申请人获得的专项资助应当用于以下工作:
(一)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
(二)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
(三)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
(四)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
(五)专利人才培训;
(六)专利维权;
(七)其他专利工作。
第十八条 专利工作试点企业在一年试点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专利工作示范企业在两年示范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第十九条 区知识产权局每年组织一次专利工作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认定专利工作试点企业不超过20家、专利工作示范工作不超过10家。审核通过的,由区财政局预拨不超过资助总额70%的资助资金。
专利工作试点企业或示范企业期满后,区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考核通过的由财政局拨付专项资助的余额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专利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专利资助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二十一条 资助申请人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资助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两年内申请专利资助的资格,并依法追究资助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区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在资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月1日施行的《松江区专利专项资助暂行办法》(松科委〔2009〕2号)同时作废。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