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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05 字号: T| T

沪发改规范〔2017〕4号

各有关单位: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项目代码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海分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

二、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1、市级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直接报送项目申请书,也可以由区级核准机关转送。区级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区级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企业直接向区级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

2、项目申请书应当按照核准机关制定并公布的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编写。企业可以自主组织,也可以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3、企业在报送项目申请书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2)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以及附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

1、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企业应当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通过在线平台将备案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生成项目代码。

2、企业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备案证明(见附件)。

四、加强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1、项目核准机关和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归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2、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五、施行日期及期限

本通知自2017年3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国家和本市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附件1: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附件2: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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