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
发布日期:2017-05-02 字号: T| T

甲方(企业方):(单位)          乙方(职工方):(由单位工会代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与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双方的相互合作,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双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工会支持企业依法经营,企业尊重支持工会开展各项工作,为企业和职工的共同发展而努力。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五条 企业结合实际依法制订工资、奖金等分配制度。在制度制订、修改时应征求工会意见。


第六条 把职工工资、奖金水平的调整与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劳动生产率及生活成本变化等要素相联系,在企业稳定发展的情况下,使职工工资收入逐年增加。具体调整方案,双方每年协商一次,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七条 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以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经协商确定。


第八条 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九条 企业对职工各类工资的支付,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等规章执行。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 企业依法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因工作性质不能实行上述标准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第十一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以及同行业的人力成本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具体定额,用人单位可在此细化,或另外附相应定额条款)(不实行计件制企业可删除此条)


第十二条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工作(加班)。


第十三条 对于有损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或制度性的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拒绝。 


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四条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第十五条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十六条 企业按规定向员工提供基本的劳动保护用品,加强和改善安全技术和安全卫生条件。


第十七条 女员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未成年工依法享受特殊保护。


第十八条 对严重危害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抵制。


第十九条 发生员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条 企业和职工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企业应及时为员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与工会共同协商,依法制定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险福利制度。


第二十二条 员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均按法规规定支付相关费用。职工应病或非因工受伤,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医疗期及生活费按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改善员工集体福利、文化、卫生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改善并发展员工的文娱设施、 膳食、交通等条件。


第六章 员工培训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提取教育经费。应健全员工教育和培训制度,制订员工教育和培训计划,帮助职工提高文化和专业技术水平。工会应协助企业对职工开展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纪律的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


第二十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脱产培训的员工,企业与员工可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培训时间、地点、专业、费用、培训后的服务期、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七章 劳动纪律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依法规原则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职工奖罚办法》或《员工守则》。经听取工会意见和职代会审议后确定,并向全体员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如有违反规章制度的,企业可按制度规定作出处理。企业对职工进行处分时,须听取工会意见再做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所有员工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做社会的文明公民。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到期前2个月,经过协商可续签合同。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送达 15 日内审查登记机构未提出异议的 , 本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 , 一份由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档,一份送上级总工会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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